中国高等院校影视学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高等院校影视学会,简称:中国高校影视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COLLEGIAL ASSOCIATION FOR VISUAL ART,英文缩写:CCA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高校从事广播与影视、动画与数字艺术、网络视听与新媒体教学、科研、创作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影视教育事业,繁荣影视文化与学术,自觉履行学术交流、学术评价、学术研讨、对外交流、咨询服务、自律维权等职责,为政府、为高校、为行业、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召开年会,推进影视教学及学术交流;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参与学会活动,提高影视教育师资水平。

(二)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对本会会员及相关从业者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创作作品等成果进行交流,鼓励学术探讨与创新,繁荣影视学术,培育影视学术新人。

(三)定期举办学术论坛,邀请国内、国际著名专家、学者,就前沿性学术命题开展高层研讨。

(四)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加强与海内外影视教育与学术机构的联系,提升学会的国际知名度与影响力。

(五)提供影视文化及学术信息,向影视业界与学界推荐专业人才,举办影视专业研修班。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高校已正式开设广播与影视、动画与数字艺术、网络视听与新媒体课程或从事广播影视、动画与数字艺术、网络新媒体理论研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者,一般应拥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由本单位签署推荐意见的入会申请表;

(二)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类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长期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或会长通讯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能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表决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担任相关专业校、院、系、所领导工作的负责人;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具备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与相关资源。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学术影响和较好社会声誉;

(二)一般应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或担任相关专业校、院、系、所领导工作的负责人;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积极承办本会年会、论坛等相关活动;

(六)积极筹建学会下属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承担其日常工作;

(五)在本专业领域业界、学界地位重要、影响较大的专家、学者,在本专业领域影响较大的专业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学术影响和较好社会声誉,一般应拥有正高职称;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且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能: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中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9月 2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